“拒签手术仍判赔29万”背后:医疗纠纷困局与知情权争议的深层剖析

案件回顾:一场关于”告知”的罗生门

2021年10月31日,患者王某某因”急性胰腺炎伴皮肤巩膜黄染”前往某大学附属医院急诊科就诊。此前,患者已多次因类似症状住院(最近一次为2021年9月14日),并在9月22日的查房记录中明确签署拒绝书——家属及患者本人均签字拒绝ERCP(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)治疗、不同意更换胆道支架,甚至拒绝取出支架,对”延误治疗可能导致感染、梗阻加重、脓毒血症”的风险表示”知情并自负后果”。

此次急诊时,患者出现发热、黄疸加重等胆管炎典型症状,医生初步判断为”脓毒症、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”,但病历显示:13时收治后仅予一般对症处理,未记录病情告知;16:40明确诊断后仍未采取紧急救治措施,亦无病情告知记录;直至22:16才请介入科会诊,此时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。更关键的是,尽管医生称”多次口头告知病情危重并建议手术”,但病历中仅模糊记录”15:00向家属交代病情危重””19:00消化内科会诊意见病情变化随诊”,既无具体告知内容,也无家属签字确认;22:16″家属不同意上机”的记录同样缺乏签字。

最终,患者因疾病进展死亡。家属以”医院侵犯知情选择权”为由起诉,法院委托鉴定认为:医方诊疗过错原因力为”无责至次要原因”,但因急诊病历未明确记载病情告知过程(仅依赖口头陈述且无证据),导致患方丧失知情选择权,认定医院存在过错,承担30%责任,赔偿29.45万元

争议焦点:拒绝手术≠免除告知义务

本案的核心矛盾在于:患者已明确拒绝必要治疗(9月22日签字放弃ERCP),为何10月31日急诊时医院仍需为”未书面告知病情”担责?

从法律角度看,患者的知情选择权是医疗行为合法性的基石。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: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。需要实施手术、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的,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、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,并取得其明确同意;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,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,并取得其明确同意。”

本案中,尽管患者9月已签署拒绝治疗的文件,但10月31日急诊时的病情已截然不同——患者出现脓毒症、急性梗阻性胆管炎等危急重症,治疗需求和风险显著升级。此时,医生虽主张”口头告知病情危重并建议手术”,但病历中缺乏具体告知内容的书面记录(如病情摘要、风险说明、替代方案、拒绝签字确认等),导致法院无法采信口头陈述的真实性

法院的逻辑很明确:患者自主权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。若医方仅依赖口头告知却未留存书面证据,便无法证明患方是在”明知所有风险与选项”的前提下拒绝治疗,进而可能构成对知情选择权的侵犯。正如判决书所述:”医方可提供已告知病情和家属拒绝治疗的证据(如签字、录音等),若证据真实有效则无过错;反之,则推定告知程序存在瑕疵。”

行业怪象:律师怂恿索赔与医疗压力激增

更值得关注的是,此类纠纷并非孤例。2025年8月,青岛某三甲医院心内科发生类似事件——一名糖尿病、高血压合并尿毒症、多支冠脉病变的危重患者,入院24小时内因病情过重转院途中死亡(家属已签署转院风险知情书)。半年后,家属突然通过”自称法律工作者”的中间人索赔百万,扬言”不赔就闹”。调查发现,这类”职业索赔人”常以”维权”为名,与律所或法律咨询公司勾结,按赔偿比例分成,专门盯上”院内死亡”案例。

据《2024年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》显示:2022年1月20日至2025年1月20日期间,全国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达16183件,其中2024年单年3934件(含其他关联案件),较2023年暴涨77.29%(终结了此前连续3年下降趋势)。赔偿金额超百万的案件有277件,而多数诉求集中在10万-50万元区间。

这一现象背后是多重因素的叠加:

  1. “举证倒置”遗留影响:尽管《民法典》已调整医疗侵权举证规则(患者需证明医方过错),但实践中法院仍倾向审查病历完整性,若医方记录存在瑕疵(如告知缺签字、病程记录简略),易被推定存在过错;
  2. 赔偿标准逐年攀升:以北京为例,2024年死亡赔偿金高达约177万元,叠加丧葬费、护理费等,单案赔偿动辄数十万;
  3. 不良律师逐利驱动:部分律所或咨询公司瞄准家属情绪,通过”包赢””高比例分成”诱导诉讼,甚至伪造证据;
  4. 医患信任基础薄弱:患者家属普遍认为”死在医院必有责任”,而医生则抱怨”全力抢救反被索赔”。

破局之道:平衡知情权与医疗风险

面对医疗纠纷的复杂化,需从制度、技术、观念三方面协同改革:

1. 医疗机构:强化病历规范与风险沟通

  • 严格病历书写:确保所有病情告知(包括口头告知的关键内容)均有书面记录(如谈话笔录、家属签字确认的拒绝治疗书),必要时同步录音录像;
  • 优化告知流程:对急危重症患者,采用”结构化告知模板”(明确病情、风险、替代方案、预期后果),并由患者或家属签署书面确认;
  • 加强医患沟通培训:提升医生解释病情的能力,避免因专业术语导致家属理解偏差。

2. 法律层面:细化知情权边界与免责情形

  • 明确”拒绝治疗的法律效力”:若患者或家属在充分知情后签署拒绝文件(如拒绝高风险手术),且文件包含风险提示与自愿承担后果的表述,法院应尊重其自主权;
  • 区分”过错责任”与”无过错补偿”:对于确无诊疗过错但患者死亡的案例(如疾病自然进展),可探索建立医疗意外补偿基金,减少诉讼依赖。

3. 社会治理:打击职业索赔与重建信任

  • 监管法律咨询服务:严查以”维权”为名的牟利行为,对煽动恶意诉讼的律所或中介追究责任;
  • 推广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:通过专业调解机构平衡医患诉求,降低诉讼成本;
  • 普及医疗风险常识:通过公众教育让家属理解”医学的局限性”,减少非理性索赔。

结语:医疗的本质是信任,而非对抗

王某某案的判决提醒我们:知情选择权不是单方面的”拒绝权”,而是建立在医方充分告知基础上的双向选择。医生既要坚守”不伤害原则”,也要通过规范记录保护自身权益;患者家属需理性看待医疗风险,而非将”死亡”简单等同于”过错”。唯有通过制度完善、技术赋能与观念进步,才能让医疗回归救死扶伤的本质,让医患关系走出”对抗-索赔-更对抗”的恶性循环。

为您推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