烈犬夺命悲剧:狗主人荒唐辩解,法院公正裁决

近日,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微 “豫法阳光” 披露的一则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热议。在这起令人痛心的事件中,高某饲养的烈性犬残忍地夺走了马某的生命,而狗主人事后的回应更是令人瞠目结舌。

高某在某村头附近经营着一处羊场,在羊场内饲养了三只大型烈性犬。在饲养期间,这些烈性犬就多次闯祸,扑倒、咬伤他人。然而,面对这些已经发生的危险事件,高某却表现得极为不以为意,并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,对潜在的风险视而不见。

直到那悲惨的一天,马某从高某羊场门口路过。毫无预兆地,高某饲养的一只狼狗突然从狗笼底部窜出,以极快的速度冲向马某,疯狂地撕咬其颈部及面部。这突如其来的攻击异常凶猛,马某根本来不及做出任何有效的反抗,当场就因伤势过重而死亡。

经警方现场勘查,发现高某为犬只设置的狗笼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。该狗笼放置于土质地面上,底部竟然没有铁网阻断,笼子与地面衔接处的空隙大到犬只可以轻松从中逃脱。不仅如此,笼子顶部也没有安装铁丝网,仅仅是用建材板简易搭盖。这样简陋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狗笼,无疑为此次悲剧的发生埋下了祸根。

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,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高某豢养的三只大型烈性犬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攻击性。尽管案涉犬只被关在笼中,但笼底与土质地面衔接处的空隙情况,使得犬只逃脱轻而易举,伤人危险一触即发。更何况,在案发前,高某饲养的烈性犬已经多次扑倒、咬伤路人,这些过往事件本应引起他足够的重视。作为一名正常的成年人,高某理应预见大型烈性犬疏于监管可能会发生咬死他人的严重后果。然而,他仅仅依据以往犬只扑倒、咬伤他人后赔钱了事的经验,就轻视了问题的严重性,未对犬只的管理给予应有的重视,因疏忽大意最终造成了马某死亡这一无法挽回的结果,其行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。高某的过失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因果关系。对于高某所提出的 “马某系被狗咬死的,与其无关” 的辩解理由,法院明确判定不能成立。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依法作出判决:被告人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。

然而,令人愤慨的是,狗主人高某在面对判决时仍固执己见,辩称:“人是被狗咬死的,我没罪”。这种罔顾事实和法律的回应,瞬间在网络上引发了轩然大波。众多网友纷纷对此表示谴责,认为狗主人的态度不仅冷漠无情,更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。从法律层面来看,《民法典》明确规定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若狗主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,明知狗有攻击倾向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,导致人被狗咬死,那么狗主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,需承担刑事责任。在本案中,高某长期忽视犬只管理,任由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处于容易逃脱伤人的环境中,其行为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。

此事件也再次敲响了文明养犬的警钟。公民有养犬的权利,但在享受这一权利的同时,也必须兼顾社会公德,履行相应的义务。遛狗不牵绳、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等不文明养犬行为,不仅可能面临警告、罚款、拘留等行政处罚,一旦造成人员伤亡,更可能面临刑事追究。依法文明养犬,既是对他人生命安全和生活环境的尊重,也是每一位养犬人应尽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。只有每一位养犬人都切实增强责任意识,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加强对犬只的管理和约束,才能有效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,营造一个安全、和谐、文明的社会环境。

为您推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