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件回顾:一次事故引发的保险纠纷
2025年4月21日,武汉市民彭先生驾驶私家车在返程途中发生严重车祸,车辆维修费用高达5万元。然而,当彭先生向投保的人保财险申请车损险理赔时,却收到了拒赔通知。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:“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,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”。

彭先生的车辆购有正规车损险,但保险公司发现其手机中存有近五年累计107单顺风车接单记录,并指出事故当天行驶路线偏离常规路径(绕行鄂州),疑似接单行为,涉嫌以顺风车名义从事营运活动。彭先生则反驳称,107单是五年总计,平均每周接单不超过1次,且事故当天并未成功接单,绕行鄂州仅是为节省高速费用。双方各执一词,争议陷入僵局。
争议焦点:顺风车接单是否等同于”营运性质”?
此次纠纷的核心在于:私家车偶尔接单顺风车是否属于”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”?保险公司认为,顺风车若频繁接单或偏离正常出行路线,可能增加车辆风险,符合《保险法》第52条规定的免责情形;而车主则主张,顺风车属于政策允许的共享出行,不应被简单等同于营运车辆。
1. 保险公司的拒赔依据
人保财险援引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52条:
“在合同有效期内,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,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,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。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,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,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。”
保险公司认为:
- 彭先生五年接单107次,虽单次频率低,但累计接单量较高,可能增加车辆使用强度;
- 事故当天路线偏离常规路径,疑似绕行接单,存在营运获利嫌疑。
2. 车主的抗辩理由
彭先生强调:
- 107单是近五年总量,平均每周接单不足1次,远低于营运车辆标准;
- 绕行鄂州是为节省高速费用,并非接单行为,且当天未成功接单;
- 顺风车属于政策鼓励的共享出行,与网约车有本质区别。
类似案例判决:法院如何认定?
事实上,此类纠纷并非首例。此前多地法院已对”顺风车事故理赔”作出判决,结果呈现**”个案差异”**:
案例1:北京某车主胜诉(2023年)
一名北京车主在接单顺风车途中发生事故,保险公司拒赔。法院审理后认为:
- 车主每日接单不超过2次,路线固定(上下班通勤),未显著增加车辆风险;
- 顺风车属于”分摊出行成本”,而非以营利为目的,不改变车辆使用性质。
判决结果:保险公司败诉,需全额赔付。
案例2:上海某车主败诉(2024年)
一名上海车主频繁接单顺风车(日均5单以上),事故当天被查出使用网约车平台接单。法院认定:
- 高频接单已使车辆性质趋近营运车辆;
- 车主未告知保险公司风险增加,保险公司免责。
判决结果:保险公司胜诉,拒赔成立。
法律界观点
律师指出,法院通常从**”接单频率、路线合理性、营利目的”**三方面判断:
- 接单频率:偶尔接单(如每周1-2次)一般不构成风险显著增加;高频接单(如日均3单以上)可能被认定为营运行为。
- 路线合理性:若行驶路线明显偏离正常通勤路径,可能被推定存在营运行为。
- 营利目的:若车主通过平台收取费用且明显高于成本分摊,可能被认定为营运。
行业现状:顺风车与保险条款的矛盾
当前,顺风车平台(如滴滴顺风车、哈啰顺风车)普遍规定:
- 车主需以”分摊出行成本”为目的,不得以营利为主要目的;
- 每日接单次数通常限制在2-4次以内。
然而,保险公司车险条款中普遍未明确区分”顺风车”与”营运车辆”,仅规定”被保险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需告知”。这种模糊性导致纠纷频发。
专家建议
- 车主需明确告知保险公司:若长期接单顺风车,应主动联系保险公司说明情况,避免理赔争议。
- 保险公司需细化条款:针对顺风车场景设计专属保险产品,或明确接单频率、路线等免责标准。
- 监管部门应加强规范:明确顺风车与网约车的界限,避免政策与保险条款脱节。
结语:彭先生的案件将走向何方?
目前,人保财险已建议彭先生通过诉讼解决争议。若进入司法程序,法院可能重点审查:
- 彭先生五年接单107次的具体频率与时段(是否集中在通勤时间);
- 事故当天绕行鄂州的合理性(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非接单行为);
- 彭先生是否从中获利(平台订单记录、收款凭证等)。
此案或将成为又一例具有参考意义的判例,推动行业对顺风车保险问题的进一步规范。
(本文基于公开报道及法律分析,具体案件结果以司法判决为准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