迟到早退被开除?法院判公司支付 31 万赔偿金

在现代职场中,考勤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,它旨在确保员工按时出勤,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。然而,当考勤制度的执行过于严苛,甚至与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相悖时,就可能引发劳动纠纷。近日,上海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,法院的判决为企业和员工在考勤管理与权益保护方面敲响了警钟。

吴静于 2015 年 7 月入职上海某公司,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 2023 年 7 月止。公司的《员工手册》规定: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 1 小时,视为旷工半天;迟到或早退 3 小时,视为旷工一天;连续旷工 3 日,或全月累计旷工 6 日,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。这一规定看似明确,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引发了争议。

2020 年 9 月期间,吴静出现多次迟到、早退及擅自离岗行为。具体来看,9 月 2 日 16:27 她打卡离岗出门,下午早退 1 小时以上,公司按旷工 0.5 天计;9 月 3 日 11:51 打卡离岗出门,18:13 返岗进门,按旷工 1 天计;9 月 9 日上午迟到 1 小时以上,按旷工 0.5 天计;9 月 10 日多次擅自离岗,按旷工 1 天计;9 月 27 日上午迟到及下午早退 1 小时以上,按旷工 0.5 天计;9 月 28 日上午迟到及下午早退 1 小时以上,按旷工 0.5 天计。从这些记录可以看出,吴静在该月的出勤情况确实不佳。

2020 年 10 月 10 日,公司向吴静发出《告知函》,指出其在 2020 年 9 月存在多次迟到、早退、擅自离开工作岗位(旷工)等考勤异常情况,已构成多次违纪。4 天后,公司向吴静送达《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》,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。吴静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,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申请仲裁,要求恢复劳动关系,但仲裁委未予支持。吴静不服,随后诉至法院。

在一审庭审中,公司陈述,吴静的迟到、早退及旷工行为符合员工手册、考勤制度中,有关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到 6 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。然而,一审法院认为,迟到、早退与旷工属于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,不能直接等同或相互替代。公司将迟到 / 早退 1 小时直接认定为旷工半天,超出了合理限度和一般认知,属于扩大化认定,缺乏事实基础。同时,公司制度中 “擅自离岗视为旷工” 的规定过于笼统,未区分离岗原因、时长及后果,不具备合理性。因此,公司解除行为依据不足,构成违法解除。鉴于吴静原所在部门已撤销,劳动合同不具备恢复条件,故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16,140 元。

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认为,旷工的本质是劳动者未经批准全天未出勤,而公司制度将较短时间的迟到早退直接推定为旷工半日或一日,与客观事实不符,实质上排除了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期间应享有的权利。根据公司所提交的考勤记录,吴静 2020 年 9 月的缺勤时间,客观上尚未达到 6 天,而公司直接依据上述规定将其部分迟到、早退的行为直接认定为旷工半天或一天,进而计算出其 2020 年 9 月一个月内旷工六天,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,显然是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。综上,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当支付吴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16,140 元,并无不当。公司主张其公司无需支付上述款项,依据不足,二审法院不予支持,最终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这起案件给企业和员工都带来了深刻的启示。对于企业而言,制定考勤制度时应确保其合理性和合法性,充分考虑不同违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,避免将轻微违纪行为过度放大为严重违纪。同时,制度的执行应遵循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不能随意加重劳动者的责任。对于员工来说,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基本义务,但当自身权益受到不合理侵害时,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
在劳动纠纷日益复杂的今天,企业和员工都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劳动法律法规,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。只有在合法、合理的框架内,企业才能实现有效的管理,员工才能安心工作,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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